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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回避規定是什麼

申請回避規定有以下幾點: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偵查、檢察、審判人員,以及書記員、鑑定人、翻譯人員有應當迴避情況的,應自行迴避。
未自行迴避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申請他們迴避。
司法人員未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未申請回避時,司法機關有權決定其迴避。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關於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自行迴避和當事人申請回避的理由,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相同。
3.《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人員與案件有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應當自行迴避。
4.法律和最高檢規定,迴避的情形分為三主動申請回避、當事人申請回避、上級領導和機關要求迴避。
法律將自行迴避作為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的義務來強調規範,意圖約束司法機關自避嫌疑,以確保程序公正。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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