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申請回避答覆的時間是多久
一、刑事案件申請回避答覆的時間是多久?
刑事案件申請回避答覆的時間是3天以內。
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作出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後,應當告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決定,有權在收到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書5日內向原決定機關申請複議一次。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不服申請複議的,決定機關應當在3日內作出複議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8條:“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它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第29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請客送禮,不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但申請人應當提供證明材料。
第192條:“原審人民法院對於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
第207條:“人民法院按照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
二、刑事案件迴避申請書的寫法是什麼?
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等,如法人寫明名稱、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職務)
被申請人:(同上)
據瞭解,被申請人與本案是,聯繫密切。為避免本案的不公正處理,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要求迴避。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事實上,現在司法機關的這些工作人員在偵辦刑事案件過程中如果需要回避的話,一般也都會主動迴避。當然了,如果案件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受害人認為有些工作人員需要回避,但當事人卻沒有自行迴避的,可以遞交回避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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