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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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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有哪些?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區別於民事訴訟,其本質上是屬於民事訴訟的,只不過其附帶解決因其產生的賠償問題而進行的訴訟活動。但是很多人對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有哪些不是很瞭解,因此,本站小編對其整理了相關介紹,大家可以往下閲讀了解。

一、概念

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依法富有賠償責任並被司法機關傳喚應訴的一方當事人。

二、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有哪幾種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是在刑事訴訟中因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所造成的損失,被起訴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根據我國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刑事被告人。

包括被列為刑事被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起訴書中涉及到,但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需要注意的是:在逃的同案犯不應列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司法實踐中處理這類情況,一般是判決由刑事被告人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全部經濟損失,待在逃的同案犯歸案後再判決由其與已判決的被告人共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未成年被告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被告人有個人財產的,應首先由本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監護人予以賠償。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由單位擔任的監護人,則單位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3、被執行死刑的罪犯的遺產繼承人。

其繼承人只在繼承遺產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審結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遺產繼承人,繼承人只在繼承遺產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5、其他對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單位和個人。

因其工作人員或僱員在執行職務或業務中犯罪造成物質損失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注意:被害人在執行職務或業務中受到犯罪行為的侵害,被害人所屬單位或僱主不應作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被害人遭受犯罪侵害後,由於治療、誤工、喪葬、撫卹等事由同所屬單位或僱主發生糾紛的,不屬於附帶民事訴訟的受案範圍。

對犯罪起因或矛盾激化負有責任或者與犯罪行為存在直接的關懷性並對損害後果負有一定過錯責任的單位和個人。

綜上所述,就是法律規定的關於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有哪些的介紹,通過了解可以知道,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包括刑事被告人、未成年被告人的監護人等五種情況,需要説明的是,對於不屬於物質損失的情況,是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而且也不能單獨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