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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刑事訴訟法後果是什麼?

違反刑事訴訟法後果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是程序法不是實體法,它是規範各司法部門權利行使,保證訴訟參與人包括公檢法工作人員的訴訟權。而違反了刑法就必須承擔較為嚴重的判刑的,如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等。但違反刑事訴訟法後果是要承擔法律後果和責任的。

一、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刑事訴訟法》第8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這一原則的基本內容有:在我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有權對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在刑事訴訟中,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的立案偵查、法院的審判和執行機關的執行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這種監督貫穿於刑事訴訟活動的始終。在立案階段,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有權要求公安機關説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發現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有違法情況,應當通知公安機關予以糾正,公安機關應當將糾正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補充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這是對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進行監督的最後一關。在審判階段,人民檢察院在代表國家提起公訴的同時,監督法庭審理活動。人民檢察院發現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糾正意見。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卜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對於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人民檢察院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在執行階段,人民法院在交付執行死刑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應當將批准的決定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認為暫予監外執行不當的,有權以書面意見送交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接到人民檢察院的書面意見後,應當立即對該決定進行重新核查。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減刑、假釋的裁定不當,有權在收到裁定書副本後20日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糾正意見。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糾正意見後1個月內重新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作出最終裁定。另外,人民檢察院對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如果發現有違法的情況,應當通知執行機關糾正。

二、遵守法律程序。

《刑事訴訟法》第3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這一規定確立了嚴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則。該原則的基本含義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進行刑事訴訟活動時,必須嚴格遵守刑事訴訟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不得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和規則,更不得侵害各方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益。這裏所説的“其他法律”,是指所有與刑事訴訟程序有關的法律,如刑法、法院組織法、法官法、檢察院組織法、檢察官法、律師法、人民警察法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訴訟活動中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和規則的,有關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權依法提出申訴和控告。有違反法律程序行為的機關,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91條的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審判有違反公開審判規定、違反迴避制度、剝奪或限制當事人法定訴訟權利、審判組織不合法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違法情形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61條的規定,嚴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凡經查證確實屬於採用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若司法部門有違反法律程序或規則方面的行為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人民檢察院對法律執行活動有監督權,若發現與違法情況,通知立即糾正。若您還有其它疑問請諮詢律師尋求法律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