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反訴規定是什麼?
一、民事訴訟法反訴規定是什麼?
反訴規定,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第一百四十條,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三十二條:“在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併審理。”
二、反訴與反駁的區別
反訴不同於反駁。反駁,是被告對原告起訴請求所依據的事實、理由、證據的辯駁。包括提供相反的證據;部分或全部推翻原告提出的事實和證據;提出新的法律根據,反駁原告起訴援引法律的錯誤,以此論證原告的訴訟請求部分或全部不能成立。反駁是被告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也是被告在訴訟中經常採用的防禦手段。反駁的目的雖然也在於使原告的訴訟目的無法實現,但它並非向原告提出獨立的訴訟請求。反駁是被告的單純防禦行為,而反訴則是被告通過發動進攻來進行防禦。區分反訴還是反駁,關鍵在於被告是否向原告提出了獨立的訴訟請求。
一是性質不同
反訴是被告針對原告的本訴提起的,是一種獨立的訴,具有訴的性質。而反駁則只是被告反駁原告的一種訴訟手段,不是一個獨立的訴,不具有訴的性質;
二是前提不同
反訴是以承認本訴的存在為前提,被告對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並不加以否定。而反駁則是以否定原告提出的部分或全部訴訟請求為前提;
三是目的不同
被告反訴的目的除抵消、吞併、排斥原告提出訴訟請求,使本訴的原告敗訴外,還對本訴的原告提出了獨立的反請求,主張獨立的權利。而反駁的目的只是否定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沒有獨立的訴訟請求。
反訴是一種常見的司法手段,當事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來提出反訴,特別是被告人存在相關證據可以證明原告的訴訟請求不成立的,是可以提交相關證據來進行反訴處理的,具體情況下可以由法院來進行認定和審查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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