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中程序違法是什麼意思?
我國執法機關在辦案的時候或者法院在進行庭審的時候,都有着嚴格的辦案流程和庭審流程。在這一過程當中不論對被告人還是原告人進行何種的審問,都必須要遵循程序來進行,如果違反刑事訴訟法當中的程序的話,是不利於司法建設的公平公正的。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刑事訴訟法中程序違法是什麼意思?
一、刑事訴訟法中程序違法是什麼意思?
所謂程序性違法,主要是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在訴訟活動中,違反了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律程序,侵犯了公民的訴訟權利,情節嚴重的違法性行為。
一是主體限定在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為程序的意義主要在於通對國家公權力的制約、規範,使偵查、起訴、審判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其按照既定的法律規則處理刑事案件。
二是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律程序,刑事訴訟法對於刑事案件的偵查、起訴、審判在各個階段都有比較明確的規定,明確具體的法律程序是公檢法嚴格依照法定程序行使國家職權的基礎,也是對公檢法行使職權的要求。
三是違反法律程序的行為侵犯了公民的訴訟權利。
四就是在程度上要求情節嚴重。對於輕微的違反程序性規定的行為如果對於公民權利的侵害輕微或是沒有影響則在衡量司法效率的基礎上不予追究。
二、程序性違法的具體分類
對於程序性違法由於其在訴訟中所處的階段不同可以分為:
(1)立案與偵查階段程序性違法,
(2)審查起訴階段程序性違法,
(3)審判階段程序性違法。
而刑事審判中的程序性違法又可劃分為審判組織的選擇中合議庭組成的程序性違法,是否公開審理的選擇的程序性違法,在審判過程中違法法院應當承擔的通知義務、告知當事人所具有的權利的程序性違法以及妨礙律師行使辯護權的程序性違法等程序性違法行為。
三、法官辦案程序違法怎麼辦?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原審人民法院對於依照前款第三項規定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後,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法官程序違法屬於審判階段程序性違法,一般的處理意見是發回重審,法官在法院內部接受處罰。
我們可以看出,刑事訴訟法中程序違法主要是指我國司法建設體系在訴訟活動當,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當中的法律規定,給案件的審判造成了一定的妨礙,如果遇到這種情況發生的話,當事人可以向更高一級的法院提起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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