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二審中撤訴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在我國民事訴訟程序中,當事人享有撤訴權,也就是説當事人發起訴訟後,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自願解決糾紛的協議,原告對於發起的訴訟請求給予撤回。撤訴在一審程序中用的比較多,我國法律對於二審程序是否適用於撤訴並沒有明文規定。那麼民事訴訟二審中撤訴的法律後果是什麼?我們不妨通過下面這篇文章瞭解下。
一、民事訴訟二審中是否可以撤訴?
當事人在二審中向二審法院提出撤回起訴的申請,也是其對自己權利的一種處分,在無充分證據證明該撤訴是故意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權利的情形下,應認定為是當事人對自己權利的自願處分,應予准許。若因撤訴行為而致他方權利受損的,筆者建議應從健全濫用訴權制度來對他方權利進行保障,在無明文規定的情形,或嘗試責令撤訴一方當事人對因自己的撤訴行為導致他方權利受損的範圍承擔責任。
二、民事訴訟二審中撤訴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上訴人申請撤回上訴的,是否准許,由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需要注意的是二審撤回的只是上訴而不是起訴,意味着撤訴上訴後一審判決裁定就生效了。上訴的撤回,是指上訴人提起上訴後,在第二審人民法院宣判前,請求撤回上訴請求的訴訟行為。而所謂撤回起訴,則只是對一審而言的,且只能在一審裁判作出前提出。 因此,撤回上訴即視為沒有上訴,此時如果對一審裁判的上訴期未滿,則一審裁判在上訴期滿後生效;如果一審裁判已經過了上訴期的,則一審裁判自二審裁定準許撤回上訴之日生效。
三、原告在二審中撤訴後是否可以再訴?
原審原告作為二審訴訟程序的被上訴人,在二審審理階段申請撤銷在原審中的所有訴訟請求,二審法院經對原審原告的撤訴申請審查後,可裁定撤銷原審判決,准許原審原告撤回起訴。該條中所稱原審原告撤銷原審所有訴訟請求,是指雙方已就本案所涉糾紛達成和解或者原審原告已實質放棄對原審被告的訴請,且不再需要法院對此作出實體判決或出具民事調解書。原審原告放棄原審所有訴訟請求的行為,是權利人對其程序和實體權利的處分。因此,原審原告在撤銷本案訴訟後,不得對原審被告就同一事實或理由再行起訴。
由此可見,雖然我國的民訴法對二審程序中原告是否可以撤訴無明確規定,但是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對於原告提出的撤訴申請,經審查無誤後可以批准。民事訴訟二審中撤訴的法律後果直接是一審裁決生效,雙方需要執行一審判決。這裏需要特別注意,在二審程序中,原告撤訴後是不能提請再訴的,所以一定要謹慎使用撤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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