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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偵察兩次證據不足怎麼辦?

補充偵察兩次證據不足怎麼辦?

一、補充偵察兩次證據不足怎麼辦?

補充偵察兩次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公安機關應該撤銷案件,解除羈押。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二次補充偵查後,仍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檢察院可以決定不起訴,公安機關應該撤銷案件,解除羈押。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補充偵查有兩種情況,即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和法庭審理階段的補充偵查。

(一)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的形式、次數: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經過兩次補充偵查,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由人民檢察院決定。對於公安機關偵查終結,需要補充偵查時,既可以決定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決定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協助。

(二)法庭審理階段的補充偵查的形式和次數: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並提出建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審理。但是該建議以2次為限。人民檢察院應當在1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合議庭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發現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節,而起訴和移送的證據材料沒有這方面的證據材料,應當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

二、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根據法律的規定,補充偵察兩次後就不能再進行偵察了,這種情況下公安機關應當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釋放當事人。在司法實踐中,這種情況是很少見的,可以是一開始的時候偵察方向出現了偏差,或者證據認定時失敗導致司法機關的認定出現了錯誤,具體情況應當根據實際來進行認定。

標籤:證據不足 偵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