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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偵查證據不足不起訴的次數是幾次?

一、補充偵查證據不足不起訴的次數是幾次?

補充偵查證據不足不起訴的次數是幾次?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檢察院經過偵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應當寫出偵查終結報告,並且製作起訴意見書。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案件,應當寫出偵查終結報告,並且製作不起訴意見書。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確定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屬於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

1、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

2、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

3、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二、對於檢察院不起訴有哪些救濟手段?

對於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後七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複查決定告知被害人。對於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此申訴程序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而檢察機關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可以作為自訴案件受理。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法院通過受理被害人自訴案件的方式來監督制約不起訴的決定,糾正檢察機關的錯誤。

公安機關若對檢察機關所作的不起訴決定有異議,可以通過要求複議和提請複核兩種途徑來制約不起訴的決定。其中複核是複議的必經步驟,公安機關只有在向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檢察院申請複議得到維持原決定後,才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

綜上所述,檢察院拿到移送的案件材料,進入審查起訴環節,對於案件事實不清的,檢察院會將其退回去,補充偵查最多是兩次,這樣檢察院還是認為證據不足,應當不予起訴。公安機關對此有異議的,可以去申請複核,而受害人則可以去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