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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的程序要求是什麼?

一、關於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的程序要求是什麼?

關於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的程序要求是什麼?

申請執行人以被執行人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以下簡稱拒執罪)向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報案,有證據證明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不予接收材料或者超過十五日不予答覆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起自訴。

人民法院以涉嫌拒執罪向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公安機關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並予以退回,或公安機關超過十五日不予答覆,或公安機關偵查結束移送檢察機關,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申請執行人釋明,告知其可以向執行法院提起自訴。

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認定是什麼

(一)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與妨害公務罪的界限

首先,妨害公務罪指向的對象是依法執行職務的國家工作人員。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指向的對象是已生效的判決、裁定;其次,妨害公務罪的方法必須是用暴力、威脅的方法,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不要求用這種方法。但是,在實踐中,有的當事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往往表現為司法工作人員到現場強制執行判決、裁定時(如強制拆除違章建築、強制搬遷時),當事人用對執行人員實施暴力的方法阻礙執行,這既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又具有妨害公務的特徵,通常認為,對執行人員使用暴力,目的是阻礙執行判決、裁定,因此,定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更為恰當。

(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與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的界限

當事人以暴力阻止司法工作人員執行判決、裁定,其暴力程度應以造成輕傷害為限度,如果行為人在抗拒判決、裁定執行過程中將執行人員或協助執行人員打成重傷甚至殺害的,則應按牽連犯的原則,從一重罪按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處理。

(三)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與提出申訴的界限

當事人對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依法具有提出申訴的權利。有些當事人在提出申訴時不冷靜,可能會對有關執行機關的人員發生頂撞,只要他未抗拒執行判決、裁定的,就不能按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論處。如果是因為原判決失當或者當事人客觀上確有困難,致使判決無法執行的,不能對當事人定罪,而應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對原判決作適當改變。如果由於執行人員執行手續不完備,態度蠻橫粗暴等工作錯誤而導致當事人執行判決、裁定的,也不宜對當事人定罪。而應在糾正執行人員工作錯誤的基礎上再執行判決、裁定,對於行為人只是消極地不執行判決、裁定或者抗拒執行情節輕微的,也不應作為犯罪處理的,而應先行教育,進而可強制執行。

當事人在受到了法院的判決後也是需要立即執行裁決的,當事人在有能力的情況下拒不執行裁定內容也是會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當觸犯了此項罪行後也是會對當事人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當情節特別嚴重也是會處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