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一、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犯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認定與妨害公務罪的界限
首先,妨害公務罪指向的對象是依法執行職務的國家工作人員。而本罪指向的對象是已生效的判決、裁定;其次,妨害公務罪的方法必須是用暴力、威脅的方法,而構成本罪不要求用這種方法。但是,往實踐中,有的當事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往往表現為司法工作人員到現場強制執行判決、裁定時
(如強制拆除違章建築、強制搬遷時),當事人用對執行人員實施暴力的方法阻礙執行,這既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又具有妨害公務的特徵,通常認為,對執行人員使用暴力,目的是阻礙執行判決、裁定,因此,定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更為恰當。
三、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立案標準
負有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行為“情節嚴重”:
(一)在人民法院發出執行通知以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巳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在執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以暴力、威脅方法妨害或者抗拒執行,致使執行工作無法依進行的;
(四)聚眾鬨鬧、衝擊執行現場,圍困、扣押、毆打執行人員,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五)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其他妨害或者抗拒執行造成嚴重後果的。
一般不履行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會強制執行,這個是情節比較輕,不構成犯罪的情況下。如果情節比較重的,構成犯罪的就得承擔刑事責任。就不是簡單的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得抓緊大牢,去深層的改造,對法院判決有意見可以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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