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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姦罪的情節特別嚴重怎樣認定?

一、強姦罪的情節特別嚴重怎樣認定?

強姦罪的情節特別嚴重怎樣認定?

1、強姦婦女、姦淫節惡劣的;

2、強姦婦女、姦淫多人的;(3人以上)

3、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注意:A這裏是婦女不是女孩;B必須在公共場所當眾;C這裏的當眾不包括犯罪人,一般也不包括被害人;D當眾不一定是用眼睛看)

4、二人以上輪姦的; (注意:A這裏的“二人”不是指共犯的特殊形式,因此一個17歲的男子和一個13的男孩輪姦婦女的,17歲的男子要承擔二人以上輪姦的責任; B 輪姦未遂的定罪適用普通構成、量刑適用加重構成未遂)

5、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注意:這裏的“致使”包括故意和過失,但必須強姦行為和加重結果具有直接性的因果關係,因此強姦致人自殺的屬於酌定情節,而不是這裏的法定加重結果。)

(1)利用殘疾人的殘疾,侵犯其人身權利或者其他合法權利,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從重處罰。(《殘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

(2)對於行為人既實施了強姦婦女行為又實施了姦淫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以強姦罪從重處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強姦案件有關問題的解釋》)

二、輪姦行為怎樣認定?

輪姦又稱集體強姦,是指二人以上違背受害者意願,強行發生的性行為。輪姦是屬於強姦罪的範疇,附屬於強姦罪,作為強姦罪的加重情節予以規定。

處罰規定:我國《刑法》第236條第三款規定,2人以上輪姦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實踐中,輪姦情節的認定尚有不少爭議,導致裁判結果不同,影響了法律統一適用的統一性。那麼,在輪姦行為的認定上要注意什麼呢?

1、輪姦的構成應以行為人有共同意思聯絡為主觀必備要件。

通常認為,從主觀要件來看,實施輪姦的各行為人必須有共同的故意,即行為人通過意思聯絡,意欲實施輪流姦淫行為。如果行為人之間沒有共同輪姦的意思聯絡,則不構成刑法上輪姦的情節。但另外有觀點認為,在特殊情況下,即便行為人之間沒有共同的意思聯絡,只要實施了輪流姦淫的行為,亦應認定為輪姦。

2、輪姦的構成應以二人以上實施姦淫行為為客觀必備要件。

在我國刑法中,輪姦屬於情節加重犯,即只有在強姦過程中具有輪姦情節的才構成情節加重犯。輪姦不是一種犯罪形態,不存在既遂、未遂的問題,只存在構成與否的情形。因此,對的認定方式是多。“輪姦”的正確理解就成為審理這類案件的重點。

我國《刑法》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了強姦罪加重處罰的情形之一,即“二人以上輪姦婦女的”。首先從語義上分析,輪姦應當是“輪流姦淫”的簡略表述,側重強調的是“姦淫”行為。只要兩名或多名男子具有輪流姦淫同一婦女的共同故意,在一定時間內對一名婦女實施控制,並分別姦淫的,即使時間間隔較長,甚至不在同一地點實施姦淫的,都視為輪姦。

強姦罪在我們國家在進行認定的時候是有非常嚴格的標準的,首先必須是體現為違背婦女的意願,其次就是在進行處理的時候它是需要區別對待不同的情形的,比如説有一些是屬於情節加重的情況,強姦多人的,在公眾場合強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