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謠者應該負法律責任的規定是什麼?
一、傳謠者應該負法律責任的規定是什麼?
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其他媒體上載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載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規定,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293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293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二、網絡誹謗罪的主體認定標準是什麼?
1、網絡誹謗與傳統的誹謗罪主體一樣,凡是具備刑事責任年齡,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能成為本罪的主體。然而網絡空間裏很少有人以自己的真實面目出現,這就必然涉及到對網絡服務提供商的責任認定問題。
2、有些國家明確規定其是不負任何責任的,如新加坡在電子交易法令中規定,網絡服務商無須對第三方在網上所提供的資料負責,因為網絡服務商只是提供技術上的服務。
在ICP是否承擔責任的問題上,目前主要有兩種傾向:一種認為應讓其承擔嚴格責任。此種觀點認為,網絡內容提供商主要提供的是一種內容本身的服務,其應具有對所提供的信息更大的審查義務,故應承擔較為嚴格的責任。如瑞典1998年專門頒佈法令規定,網站經營者負有在合理限度內監督其所傳輸內容的義務。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大家對於法律當中的刑罰可能是瞭解比較少的,而現在在疫情的高發期內,有一些行為就會被視作犯罪行為來進行處理,比如説在網絡上大量的傳播一些不實的虛假的有關疫情方面的消息,對於受害者來説,可以要求民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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