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訴訟仲裁 > 判決執行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金額要求是怎麼規定的

一、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金額要求是怎麼規定的?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金額要求是怎麼規定的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金額沒有要求,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立案標準是:

(一)在人民法院發出執行通知以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在執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以暴力、威脅方法妨害或者抗拒執行,致使執行工作無法依進行的;

(四)聚眾鬨鬧、衝擊執行現場,圍困、扣押、毆打執行人員,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五)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其他妨害或者抗拒執行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取保候審的條件是什麼?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行較輕,沒有必要逮捕,對有可能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及其他妨礙訴訟順利進行的,應當採用取保候審。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有期徒刑比管制、拘役更為厲害,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行較重,如果在採取取保候審時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且沒有逮捕必要時,可以採用取保候審。

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做金額上的限定本來就不太現實,因為不可能説執行標的較小的話就可以不履行法院的判決書了,所以,關鍵還是要看在法院強制執行過程中,當事人有沒有配合司法機關的執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