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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精神病刑事責任的規定如何劃分?

刑事訴訟法精神病刑事責任的規定如何劃分?

我們總是會對弱勢羣體多一些額外的關愛,法律也不例外,一些精神病人在發病時無法控制自己的意識和行為,在某些情況下會造成不可預估的後果,但考慮到精神病人無犯罪的主觀動機,同時也受到病痛的折磨,法律對精神病人會有所“寬容”,那麼刑事訴訟法精神病刑事責任的規定是如何劃分的?接下來小編帶大家來了解一下。

一、我國刑法對精神病人刑事責任如何規定的

我國刑法對精神病人刑事責任能力規定了不同的責任承擔。其中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指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即輕度精神病人,包括那些患有輕度精神病、精神發育不全、神經官能症及病態人格的精神障礙者。我國《刑法》第18條第3款規定:“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從上述刑法規定可以看出,對限制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進行刑事處罰,既不同於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犯罪人,又不同於完全沒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二、精神病人刑事責任如何劃分

1.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條第1款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定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

在必要的時候,由強制醫療。”由此可以看出:

第一,精神病人應否負刑事責任,關鍵在於行為時是否具有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

第二,行為時是否有辨認或者控制能力,既不能根據行為人的供述來確定,也不能憑辦案人員的主觀判斷來確定,而是必須經過法定的鑑定程序予以確認;

第三,對因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並不是一概放任不管,而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必要時也可以由強制醫療。

2、完全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條第2款規定:“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具有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力,因此,應當對自己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

3、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條第3款規定:“尚未完全喪失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介於前兩種精神病人之間的一部分精神病人。與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相比,這種人並未完全喪失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因此,不能象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樣,完全不負刑事責任。但是這種人作為精神病人,其刑事責任能力畢竟又有所減弱,因此,我國刑法規定對這種人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綜上所述,刑事訴訟法精神病刑事責任主要劃分為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完全有刑事責任能力、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經鑑定後不負刑事責任,完全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和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應當負刑事責任,其中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如果還有相關疑問,可以諮詢本站網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