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犯罪的刑事責任如何認定
經常在新聞報道中我們都會聽説精神病人犯罪,那麼此時需要對實施犯罪的精神病人進行怎樣的處罰呢?還是説因為其屬於精神病人,就可以免除對其的刑事責任。關於精神病人犯罪的刑事責任如何認定的問題,本站小編蒐集好了相關資料,馬上為您帶來詳細解答。
根據《刑法》第18條的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院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強制醫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根據該條規定,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問題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l.完全無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這是指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的情況。這種精神病人是完全無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對其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不負刑事責任。要確認他是完全無刑事貿任的精神病人.必須同時符合兩個標準:
(1)醫學標準。即他在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時是處於精神病狀態之中,而且正處於發病期而不是緩解期和間歇期,實施危害社會的原因是由於有精神病所引起的。
(2)心理學標準。即由於行為人有精神病而使他完全喪失了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是否符合這兩個標準,即是否同於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這要經過法定程序鑑定確認.即依法進行司法精神的鑑定。
2.完全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這是指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情況。間歇性的精神病人處於間歇期,沒有發病,精神是正常的,具有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所以他們在間歇期間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構成犯罪,應負完全的刑事責任。
3.限制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又稱為減輕刑事責任或部分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這是指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情況、他們是介於完全無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他們犯了罪應負刑事責任,但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我國刑法第18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正確適用該條規定應具備三個條件,缺一不可。首先是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第二,精神病人犯罪時必須是正處於發病時;第三,完全喪失辨認或者自控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
綜上可知,精神病人犯罪也是區分了不同的情況的,有的時候其是在意識清醒的時候實施犯罪的,那麼此時就需要按照相關規定對其進行量刑處罰。但如果精神病人是在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情況實施犯罪的話,則通常情況下是不會追究其刑事責任的。當你在遇到有關精神病人犯罪的法律糾紛時,建議你最好是先諮詢一下我們本站網站的專家律師,讓專業律師為您有效的解決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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