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刑事責任死刑會被判嗎?
一、精神病刑事責任死刑會被判嗎?
這個精神病人病的程度,如果經精神病鑑定為無刑zhidao事責任能力,就是一直瘋意識不到自己行為後果的。那肯定不會負刑事責任。如果是回限制刑事責任能力,那種一會瘋一會正常,要看他殺人的時候正不正常。如果殺人時意識不到自己行為的後果,那答麼就不被判刑,否則就會。
二、精神病刑事責任能力的分級情況是怎麼樣的?
我國刑事責任能力主要分為三級:
(1)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2)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3)無刑事責任能力。
我國刑法又對這三級刑事責任能力規定了不同的責任承擔。其中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指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即輕度精神病人,包括那些患有輕度精神病、精神發育不全、神經官能症及病態人格的精神障礙者。我國《刑法》第18條第3款規定:“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從上述刑法規定可以看出,對限制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進行刑事處罰,既不同於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犯罪人,又不同於完全沒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三、精神病人刑事責任鑑定是否違反程序?
鑑定人在進行司法鑑定時違反有關法律所規定的程序,可能影響鑑定的客觀、公正性的,其作出的鑑定結論為無效證據,應予以排除。
(1)、鑑定人違反有關回避制度,應當迴避未予迴避的。鑑定人迴避制度是指鑑定人具有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規規定的幾種情形時,鑑定委託機關及刑事訴訟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鑑定人也承擔自行迴避的法定義務。有四種鑑定人迴避的情形: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二是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三是與本案的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四是專家組受理鑑定的,專家組成員曾參與過同一案件鑑定。針對重新鑑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及《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規定了特別迴避制度。即重新鑑定的,應當另行指派或者聘請鑑定人。該規定表明:同一鑑定機構對同一鑑定對象進行重新鑑定時,參與第一次鑑定的鑑定人不得參與重新鑑定,否則即違反迴避制度。
(2)鑑定人員尚未達到法定鑑定人數的,鑑定結論不予採用。法定鑑定人數是指法規、規章明確規定的進行鑑定的人數。實際進行鑑定的人數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對該鑑定結論不予採納。
(3)鑑定結論的書面格式不符合法律要求的,不予採納。精神病司法鑑定結論應當以《精神病司法鑑定書》的形式作出,經鑑定人簽字並加蓋精神病司法鑑定組織的公章後生效。鑑定書應包含有:被鑑定人的自然情況、委託機關或申請單位、鑑定案由、調查資料、分析意見及鑑定結論等內容。作出精神病司法鑑定結論時,參加鑑定的精神病司法鑑定人應當簽署鑑定意見,如有不同意見時應當分別記錄在案。只有符合上述要求,即內容完備、形式合法的鑑定結論才能採信。
綜合上面所説的,精神病就是屬於沒有完全民事能力的人,對於此人犯罪在確定是否會承擔責任的時候都會依法的進行鑑定,如果要被判死刑也要有證明犯罪人員是在清醒的情況之下犯的罪,所以,執法人員在處理時都會結合不同的情況來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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