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證明標準有什麼含義?
在刑事案件當中,證據與證人的存在至關重要,證據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刑事訴訟案件的破獲。在證人的出庭證明期間。有着刑事證明標準的規定,就是指負擔證明的人所給出的證據以及其證明的程度。那麼刑事證明標準有什麼含義呢?下文中就進行了揭曉。
刑事證明標準有什麼含義?
證明標準,又稱“證明要求”。是指法律要求的訴訟證明中運用證據證明案件事實所要達到的程度。從近代訴訟史開始,就有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兩種不同的證明標準。英美證據法傳統上有兩種證明標準:一是不存在任何合理懷疑的證據,適用於刑事案件;一是蓋然性超過他方的證據,適用於民事案件。在證明責任由被告人承擔的少數刑事案件中,也適用民事訴訟中的證明標準。
排除合理懷疑是英美法系國家一致公認的刑事訴訟證明標準,所謂“排除合理懷疑”,首先意味着檢控方對被告人有罪的證明並不需要達到排除“一切懷疑”的程度,它所要求的只是排除“合理的懷疑”。這並不是從正面對證明被告人有罪的標準所作的解釋。如果從正面解釋的話,這一標準可以變為“內心確信的證明”。但這已經不再是“排除合理懷疑”的本意。事實上,在理解這一標準時,我們最好能弄清楚什麼是“合理的懷疑”。它主要有四層涵義:1.合理懷疑是有根據的懷疑,而不是無根據的懷疑,懷疑者本人能清楚地説明懷疑的根據是什麼。2.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並不排除所有的可能性,而是排除那種沒有根據的可能性。3.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要求法官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形成內心確信,深信不疑。4.在存在合理懷疑時,法官應當作出有利於被告人的認定結論。
我國《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3條規定了“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舉出相反的證據,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否定對方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一方提供的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於另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並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因證據的證明力無法判斷導致爭議事實難以認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舉證責任分配的規則作出裁判。”根據此條規定,在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舉出相反證據且都無法否定對方證據情況下,一方當事人的證明力較大的證據支持的事實具有高度蓋然性,人民法院應當依據這一證據作出判決。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對作出此規定原因的解釋是:“我國《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實踐中,在證明某一事實的證據無法達到確鑿程度情況下如何處理,經常使很多審判人員感到困惑。根據審判實踐經驗,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是有差異的,不同案件證據證明所能達到的程度往往也是有差別的,由於法官是不能拒絕裁判的,所以在民事訴訟證據無法達到確實充分,所證明的事實不能達到完全排除其他可能性的情況下,只有按照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作出判斷。”?
結合上文內容可以看出,針對刑事證明標準的具體內容與含義在法規上有着明確的規定。刑事證明標準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出示證據所要達到的證明的真實的程度。其內容主要包括有排除合理懷疑以及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等主要內容,除此之外,高度蓋然性也可以對證明標準做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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