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勞動工傷 > 工傷認定

工傷傷殘認定標準的含義是什麼?

工傷傷殘認定標準的含義是什麼?

一、工傷傷殘認定標準的含義是什麼?

工傷傷殘認定標準的含義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勞動能力鑑定標準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二、工傷鑑定流程怎麼走

(一)提出申請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含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延長時間),由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鑑定申請。

(二)提交相關材料

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1、《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複印件;

2、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複印或者複製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3、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複印件;

4、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三)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審核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材料。

申請人提供資料完整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鑑定,並在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個工作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傷情複雜、涉及醫療衞生專業較多的,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

(四)專家進行鑑定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視傷情程度從醫療衞生組織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譽工傷職工傷情相關科別的專家組成專家組進行鑑定。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自作出鑑定結論之日起20日內將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及時送達工傷職工及用人單位,並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工傷職工或用人單位對初次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鑑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國家對於工傷傷殘的鑑定有着非常明確的標準,一般來説會被判定為一級至十級這十個等級。鑑定出的等級的不同可以申請的賠償的標準也是不同的,通常來説鑑定的級別越高説明傷殘的程度也越嚴重,可以獲得賠償也相應較多。具體內容可以詳細詢問當地勞動局。

標籤:工傷 認定 傷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