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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的含義及適用範圍是什麼

一、刑事和解的含義及適用範圍是什麼

刑事和解的含義及適用範圍是什麼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溝通、協商,雙方達成民事賠償和解協議後,司法機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對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責任或從輕減輕處罰的法律制度。適用前提為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

適用條件和範圍有:

第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以及侵犯財產罪,被判處的刑期不超過三年有期徒刑的案件。

第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第三,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和解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八十八條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二、刑事和解的主體有哪些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和解

3、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其近親屬可以代為和解

4、被害人本人

5、被害人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與被告人和解。

6、被害人系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代為和解。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四百九十九條和解協議書約定的賠償損失內容,應當在雙方簽署協議後立即履行,至遲在人民檢察院作出從寬處理決定前履行。確實難以一次性履行的,在提供有效擔保並且被害人同意的情況下,也可以分期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