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疑不起訴怎麼消除案底
一、存疑不起訴怎麼消除案底?
存疑不起訴的不會有案底,存疑不起訴説明行為人並未被法院定罪,也就是無罪之人,自然沒有案底的。存疑不起訴的情形是:
(1)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
(2)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
(3)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二、存疑不起訴是否可申請國家賠償?
存疑不起訴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存疑不起訴説明檢察院是在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在才決定不起訴的,在這種情況下,之前被羈押的人員是無罪的,其當然可以請求國家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十五條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
(二)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
(三)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四)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三、存疑不起訴之後還可以提起公訴嗎?
發現新定罪證據的還可以起訴,“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是我國法制的基本原則。《刑法》第四條也規定:“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權利。”控訴犯罪,保護人民,保障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維護社會秩序,是公安、檢察機關的基本職責。公安、檢察機關作為控訴犯罪的專門機關,理所當然有權力、也有責任在發現新證據,足以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情況下,向法院提起公訴。
其實,少部分法律意識比較薄弱的這些公民,會覺得刑事拘、留逮捕等這些強制性措施都會記錄在個人的檔案當中,實際上,如果最終的結果是存疑不起訴的話,不僅不會有案底,就之前刑事拘留的措施,還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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