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不服存疑不起訴決定怎麼辦?
一、被害人不服存疑不起訴決定怎麼辦?
不起訴是檢察機關行駛國家檢察權的重要形式,具有相當的社會影響,為防止檢察機關對此權利的濫用,必須對此進行監督。在刑事訴訟法律規範中對人民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的監督方式主要有被害人和被不起訴人的監督、偵查機關的監督、上級檢察機關監督、和本級檢察機關自行監督。
(1)被害人、被不起訴人對不起訴決定不服,提出申訴的,應當遞交申訴書,寫明申訴理由。被害人、被不起訴人沒有書寫能力的,也可以口頭提出申訴,人民檢察院應當根據其口頭提出的申訴製作筆錄。
(2)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決定有錯誤,要求複議的,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部門應當另行指定檢察人員進行審查並提出審查意見,經審查起訴部門負責人審核,報請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要求複議意見書後的三十日內作出複議決定,通知公安機關。
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收到公安機關對不起訴決定提請複核的意見書後,應當交由審查起訴部門辦理。審查起訴部門指定檢察人員進行審查並提出審查意見,經審查起訴部門負責人審核,報請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提請複核意見書後的三十日內作出決定,製作複核決定書送交提請複核的公安機關和下級人民檢察院。經複核改變下級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的,應當撤銷下級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交由下級人民檢察院執行。
(3)上級檢察機關的監督主要體現在上級檢察院的複核權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的起訴、不起訴決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檢察院的起訴、不起訴決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的,應當予以撤銷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檢察院糾正。
(4)人民檢察院如果發現不起訴決定確有錯誤,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撤銷不起訴決定,提起公訴。
二、被害人申訴後怎麼處理?
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檢察院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部門應當立案複查。被害人向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的,作出決定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申訴材料連同案卷一併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受理。
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對被害人不服不起訴決定的申訴進行復查後,應當在三個月內作出複查決定,案情複雜的,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控告申訴部門應當提出複查意見,報請檢察長作出複查決定。複查決定書應當送達被害人和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檢察院。上級人民檢察院經複查作出起訴決定的,應當撤銷下級人民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交由下級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並將複查決定抄送移送審查起訴的公安機關。出庭支持公訴由審查起訴部門辦理。
一般在公安機關進行立案偵查結束之後,案件就會移交到人民檢察院,由人民檢察院進行審查並決定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如果檢察院認為不需要提起公訴的,並作出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一方對該決定不服的,就可以進行申訴或者是直接起訴以維護自治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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