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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哺乳期的有關規定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哺乳期的有關規定是什麼

一、我國刑事訴訟法》有關哺乳期婦女的相關規定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繫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可取保候審。

2、對符合逮捕條件,但有特殊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其中就包括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對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如繫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二、哺乳期婦女的刑事法含義

孕婦,哺乳期婦女均屬於特殊法律主體,在刑事司法活動中,習慣稱之為“兩懷婦女”。涉嫌刑事犯罪時,由於身份特殊,刑事法對其給予了特殊關照,而作為法學概念,“哺乳期婦女”有其特定的含義。

1、哺乳期。哺乳期一般為1年,《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勞動部《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問題解答》均將哺乳期規定為1年,如有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但不得超過6個月。1年的期限與法律、醫學對嬰兒年齡的要求一致,規定對體弱兒可適當延長,則體現了原則性與靈活性的辯證統一。在這一期限中,如果婦女在犯罪行為實施前已停止哺乳的,哪怕先前有哺乳自己嬰兒的事實,也不屬於“正在哺乳”的情形;在犯罪行為實施前有哺乳的事實,如果沒有證據表明犯罪嫌疑人已經停止哺乳,則仍應視為為“正在哺乳”,即使之前的哺乳行為時斷時續。

2、哺乳對象。為自己生育的未滿1歲的子女,即嬰兒。子女超過1歲的,已不能稱其為嬰兒;同時,超過1年也不符合哺乳期的要求。另一方面,如果哺乳的是養子女、繼子女,雖然不存在生物學意義上的母子女關係,但雙方間擬製的母子女法律關係依然成立,則仍應認定為哺乳自己的嬰兒。

3、哺乳方式。不限於母乳餵養,也包括其他餵養方式。由於各種原因,不選擇母乳餵養或者客觀上無法進行母乳餵養的情況不在少數,如果將餵養方式限定為母乳餵養,會導致不少哺乳期婦女被排除在法律特殊保護之外。

綜上所述,《刑事訴訟法》哺乳期的有關規定對哺乳期、哺乳對象和哺乳方式均予以了明確,同時,通過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監外執行等措施,來體現對哺乳期婦女的刑事保護,但是,我們也要認識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對哺乳期婦女的特殊關懷並不是沒有限度的,更不會表明對哺乳期婦女的刑事處罰會就此懸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