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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人民法院審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指導意見是什麼

人民法院在審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的時候,庭審過程當中有一些非常高級的庭審技巧,這些庭審的工作技巧其實也正驗證了庭審工作人員對我國各種法律制度區別於常人的熟悉程度,靈活的運用自己手中的審判的職權,確保法律得到了最為公正的踐行。下面我們要了解的內容是上海人民法院審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指導意見是什麼?

上海人民法院審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指導意見是什麼

上海人民法院審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指導意見是什麼?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第一條為正確適用法律,切實保障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法律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上海法院審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意見,供本市各級法院辦案時參考。

第二條 審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應當首先適用刑法、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關於附帶民事訴訟的有關規定,在沒有規定的情況下,適用民事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

第三條 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應當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以合法、合理、合情為基本原則,判令賠償義務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或者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條 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努力爭取“案結事了”的社會效果。

第五條審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應當貫徹提高訴訟效率和方便當事人訴訟的原則。

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

第六條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僅限於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以及因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的物質損失。

第七條 因被告人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物質損失的,不屬於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經過追繳或者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的,被害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第八條 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使被害人以外的其他人的財物遭受損失的,以及並非被害人近親屬,但為被害人承擔了喪葬費、醫療費、護理費等費用的,不屬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賠償權利入可以在刑事案件生效後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第九條聚眾鬥毆或互毆的參與人均構成犯罪的,應當自行承擔相應的刑事和民事責任,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鬥毆中一方受重傷或死亡的,賠償權利人可以在刑事案件生效後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第十條 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給被害人造成的精神損害,不屬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

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

第十一條 因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的被害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已死亡被害人的近親屬、無行為能力和限制行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國有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受損失的單位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第十二條 已死亡被害人的近親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訴訟請求涉及死亡賠償金、生活費等,賠償權利人人數眾多的,應當列為共同原告人,並可以推舉訴訟代表人參加訴訟,但必須經其他權利人授權。

被害人死亡後,部分權利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應當通知其他權利人蔘加訴訟。不參加訴訟,又不放棄實體權利的,仍應當追加為共同原告人,但已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除外。

第十三條 無行為能力和限制行為能力的賠償權利人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仍應當將賠償權利人本人列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

第十四條 附帶民事訴訟中的被告人是指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人,包括:刑事被告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共同致害人、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監護人;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審結前已死亡的被告入的遺產繼承人,以及其他對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單位和個人。

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共同致害人,是指與被告人共同實施了侵害行為,但其行為尚不構成犯罪以及依法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的入。

第十五條在逃的同案犯不列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

第十六條 刑事被告人及共同致害人系未成年人的,可以將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列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並由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但審判時被告人已成年且有經濟能力的,應由被告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囡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實施犯罪行為致人損害,僱員與僱主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在附帶民事訴訟中為共同被告人。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他人的犯罪行為遭受人身損害,向僱主提出賠償要求的,不屬於附帶民事訴訟受理範圍。

第十八條被告人親屬在附帶民事訴訟過程中.自願代被告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應當准許,但不列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被告人親屬自願補償被害人的,無需徵得被告人同意。

第十九條分案處理的共同犯罪案件,前案中的被告人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並先行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承擔的賠償責任超出其應當承擔的份額的,有權就超出部分向後到案的共同犯罪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予以追償。

前案的附帶民事賠償未得到執行或部分執行的,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仍可以在後案中就未執行部分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按前款承擔賠償責任的原則處理。

第二十條 由不同法院分案處理的共同犯罪案件,原告人分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可以由共同的上級法院指定其中一個法院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合併審理。

四、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和受理

第二十一條 附帶民事訴訟的起訴條件: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條件;

(二)有明確的被告人

(三)有請求賠償的具體要求和事實根據;

(四)被害人的物質損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或共同侵害人的侵害行為所造成的;

(五)屬於人民法院受理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固。

第二十二條 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後第一審判決宣告以前提起。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在第一審判決宣告以前沒有提起的,可以在刑事判決生效後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第二十三條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一般應當提交附帶民事訴狀。對於無法委託訴訟代理入且書寫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審判人員應當對原告人的口頭訴訟請求詳細詢問,並製作筆錄,向原告人宣讀;原告人確認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十四條 附帶民事訴狀應當載明原告人和被告人的身份事項、原告人的訴訟請求以及事實和法律依據、證明原告人所受到的物質損失的有關證據。原告人應當在附帶民事訴狀上簽名或者蓋章,並註明起訴的時間和聯繫方式。

第二十五條在偵查、審查起訴階段,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已經向有關機關提出賠償要求的,刑事案件起訴後,人民法院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受理。

這是上海市人民法院根據國家的相關規定,其中提出了針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在審理的時候的一些基本原則,合情、合理等這些是貫穿整個庭審過程的,且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具體範圍,以及有資格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都是有相關的指導意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