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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罪成功辯護詞

搶劫罪成功辯護詞

搶劫罪成功辯護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上海**律師事務所接受****的委託,並指派我擔任*****的辯護人,經過詳細翻閲案卷,認真會見被告所掌握的情況,現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結合本案事實和法律發表辯護意見如下:(上海搶劫罪辯護律師)

一、 *****應該屬於犯罪未遂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條:

搶劫罪侵犯的是複雜客體,既侵犯財產權利又侵犯人身權利,具備劫取財物或者造成他人輕傷以上後果兩者之一的,均屬搶劫既遂;既未劫取財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傷害後果的,屬搶劫未遂。

2、***、****等人獲取的是一隻皮包,包內有身份證、銀行卡、社保卡等證件,無現金及其它物品。該行為也未造成受害人人身損害。

3、在未造成輕傷的情況下,就要研究是否劫取到財物,如果有,則構成既遂,反之則屬於未遂。幾種證件均不屬於財物的範疇,關鍵是銀行卡是否等同於財物。

4、首先,根據侵犯財產罪既遂形態的通常標準,搶劫銀行卡並不意味着犯罪既遂。銀行卡作為一種特定的財產表現形式,當它不被所有人控制時,並不意味着該卡內的存款也隨之失控,所有權人完全可以通過掛失止付等方法,阻止犯罪行為人最終取走卡內的存款。儘管在實踐中,犯罪行為人通常都會在第一時間將犯罪所得的銀行卡所表徵的財產變現為使用起來更方便的鈔票,而留給被害人用於掛失止付的時間並不多,但只要犯罪行為人尚沒有實際取走錢款,所有權人就一直存在對銀行卡里的財產進行持續性控制的可能性和現實條件。從這個意義上講,獲得銀行卡並不意味着犯罪既遂,況且該案中被告人尚不知銀行卡密碼,因此不能實際佔有卡內資金。

5、侵權財案件既、未遂主要立足於行為人方面,但同時兼顧被害人方面,以行為人是否控制了財物是既、未遂的主要標準,同時以被害人是否喪失了對財物的控制即失控與否作為輔助標準。本案中,兩者均不符合,因此不屬於既遂犯罪。

二、*****應該屬於從犯

1、犯意的提出、組織、策劃、指揮均不是***,其完全是法制觀念淡薄,基於朋友義氣才參與不法活動。

2、****僅是實施打人的行為及臨時接過他人撿起的包。打人時僅是先上前推了一下,並未使用兇器,後來之所以接過東西,是因為他人撿起來順手傳遞給他。

3、****並非自己直接撿起地上的包

A、***1月28日、2月1日筆錄稱:自己第一個打,皮皮第二個打,****第三個打,後皮皮將包撿起來並交給他。這與****的説法比較一致。

B、****前後表述不一致:3月29日稱第一個將他打倒在地,第二個胖子打,第三個搶包;4月2日稱:兩名男子將我打倒,這時第三個胖子打我。其中一名搶走包。打人的順序及搶包的細節均不一致。我們認為4月2日的筆錄與*****的相符,可信程

度更高。

C、*****供述稱搶包是****讓****搶的,具體情況我不清楚。實際情況其稱並未聽到,而僅僅是聽*****在車上所述,進而推測出來。該供述屬傳來證據,效力較差。

4、****在該節事實中起着輔助性、次要的作用,請求法院將其認定為從犯。

三、******行為更符合搶奪的特徵

1、打人之前無劫財的故意

(1)、 ****未與****等三人在紅辣椒碰頭,也未在該地點共謀搶劫

A、****上****車的地點、時間前後不一,有時説十一點在農工商超市門口(11.11供述第三頁),有時説凌晨一點在紅辣椒門口(11.30第二頁),而且都是上車後直接至案發地.

B、 ***與***均未提及在紅辣椒門口碰頭.

C、 ****與****是****電話通知,並坐****車一起至作案地點附近.

D、 ****稱在****碰見****,但並未説在哪裏碰到.(4.2第二頁)

E、 紅辣椒門口離案發地僅一兩分鐘車程,按照通常規則,****也不會為了等****的車坐這點路程.

F、 當時****稱四人均在場等****,這不符合常理,如真這樣,****早就被嚇跑

G、 當時尚未見到****,尚不知其是否帶包,怎麼會有搶劫的故意,而且搶劫的對象已經具體到“包”。

(2)、****通過電話和短信和****聯繫,無搶劫故意

A、 ***是***通知,但其不承認,也未提及與楊永溝通的事情。

B、 ***多次供述是****通知他,要求其教訓***一頓,並未提及搶劫一事。

(3)、***與***也無搶劫的故意

綜上,在打架前各方均無搶劫的故意,只有教訓一頓對方的故意,雙方也未在紅辣椒門口碰頭商量,是通過電話溝通,直接在預定地點實施傷害。

2、該行為屬於臨時起意侵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條:行為人實施傷害、強姦等犯罪行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覺,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處境,臨時起意劫取他人財物的,應以此前所實施的具體犯罪與搶劫罪實行數罪併罰。即必須要是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才能定搶劫罪。

3、*****筆錄:3月29日:這時第三個男子將我的包搶走並叫快跑,我看他們將我的包搶走,我就追出去;沒有,來不及還手,他們前後就兩分鐘;4月2日:其中一名男子將我的包搶走並叫快跑,我就追上去,沒看清他們人。

4、是否是不能反抗、不敢反抗:通過當時的客觀情況分析,****是在毫無防備的情況下被打倒在地,****用鐵管往其腳上打兩下。案卷中沒有提到****被打時是否反抗,但是不非除這種可能性。*****並沒有傷,該暴力也遠遠沒有達到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程度。被告人稱快跑,後三人一起逃跑,也説明當初的暴力遠沒有達到不能反抗的度,否則就沒有必要盡最快速度逃竄。*****後來立即起身追,也充分説明其完全是可以反抗、敢於反抗的,只不過是未來得及反抗,因為時間過於倉促(*****筆錄稱一共僅兩分鐘),因此這種情況更符合搶奪中趁其不備的特徵。

5、當時的客觀情況:包與*****的距離:據****稱,案發時包離****有四五米遠。更符合搶奪的特徵。

6、綜上,對該行為更宜以搶奪論處。

四、被告人初犯、偶犯,完全是因為法制觀念淡薄,基於朋友義氣才捲入犯罪活動中

五、量刑建議

基於*****可能存在未遂、從犯、涉嫌搶奪罪等因素,辯護人懇請貴院對其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罪與彼罪,法定情節的有無,直接決定刑期的長短。而刑期長短,涉及人身自由與家庭幸福,更關鍵的是量刑要符合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做到罰當其罪,不縱不枉。懇請貴院在審慎研究的基礎上作出公正、合理的判決。

以上意見,懇請貴院予以考慮。

此致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

辯護人:範**

二零一零年五月九日

標籤:辯護詞 搶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