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上訴不加刑的原則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主要是司法機關用來審理刑事案件的法律規定的總稱。在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束後,一般法院會宣判犯人的處決書。只要有人在的地方,就會有爭議,犯人有時會不滿判決結果,這時,就需要進行上訴。接下來,小編主要講講刑事訴訟法上訴不加刑的原則。
一、刑事訴訟法上訴不加刑的原則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上訴不加刑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只有被告一方提出的上訴案件,或者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罰。它是第二審程序中一項特殊原則,其目的在於切實保障被告一方的上訴權。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定限制。根據上述規定,上述不加刑原則,只企用於被告一方上述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在審判時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但是,第二審人民法院在審理人民檢察院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案件;或者既有被告人的上訴又有人民檢察院的抗訴,自訴人的上訴的上訴案件,被告人是否加刑不受上訴不加刑原則的限制。
二、刑事訴訟法上訴不加刑的適用條件是什麼?
上訴不加刑原則,適用於被告人和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提起的上訴案件以及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而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或者自訴案件自訴人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判決時,不受該原則的限制,這是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款所規定的上訴不加刑原則的例外情況。第二審人民法院具體運用上訴不加刑原則時,應當執行下列具體規定:
1.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訴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訴的被告人的刑罰,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罰。
2.對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只是認定的罪名不當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罰的情況下,可以改變罪名。
3.對被告人實行數罪併罰的,不得加重決定執行的刑罰,也不能在維持原判決決定執行的刑罰不變的情況下,加重數罪中某罪的刑罰。
4.對被告人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不得撤銷原判緩刑或者延長緩刑考驗期。
5.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判處的刑罰畸輕,或者應當適用附加刑而沒有適用的案件,不得撤銷第一審判決,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罰或者適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必須依法改判的,應當在第二審判決、裁定生效後,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
另外,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檢察院只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對其他第一審被告人也不得加重刑罰。
在我國的刑事訴訟法中,規定了犯人有上訴的權利,但是如果犯人的犯罪情況比較嚴重時,將會依法被剝奪上訴的權力。刑事訴訟法上訴不加刑是上訴中的一種,屬於二審的一個環節。上訴不加刑有一定的使用條件,因為需要申請和審理,所以需要一定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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