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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不加刑原則

法律1.36W
上訴不加刑原則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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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不加刑原則

上訴不加刑是指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訴案件,或者二審法院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罰。它是二審法院一項特殊原則,目的在於切實保障被告一方的上訴權。
上訴不加刑是根據我國刑事訴訟中基本原則的規定,那麼《刑事訴訟法》其中有明確的規定二審法院審理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二審法院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或自訴人上訴的,不受前款限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上訴不加刑及其限制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