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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上訴不加刑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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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上訴不加刑原則

人民法院、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檢察院依照相應的法定程序在當事人以及其他與該訴訟行為有關的參與人共同見證的情況的,就當事人相關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訴訟。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刑事訴訟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刑事訴訟的中心內容是解決被追訴者的刑事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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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上訴不加刑原則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定限制。?根據上述規定,上述不加刑原則,只企用於被告一方上述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在審判時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但是,第二審人民法院在審理人民檢察院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案件;或者既有被告人的上訴又有人民檢察院的抗訴,自訴人的上訴的上訴案件,被告人是否加刑不受上訴不加刑原則的限制。



    在我國只有刑事案件可以提出抗訴的請求,並且抗訴需要在受到一審的刑事判決書之後,才可以提出,並且對於那些一審沒有任何的錯誤,抗訴的請求也是不會被受理的。若是檢察院受理之後,也會通知一審的司法機關,也會告知另一方的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