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不加刑是什麼意思,上訴不加刑的規定有哪些
在刑事案件中,經常會聽到説“上訴不加刑”,那麼大家知道上訴不加刑是什麼意思嗎?很顯然,這是出現在上訴的時候的。那麼我國關於上訴不加刑的規定又有哪些呢?本文針對這兩個問題,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上訴不加刑是什麼意思
上訴不加刑原則原則,就是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訴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罰的審判原則,是二審法院必須遵守的原則之一。其含義包括:
1、上訴是被告人的合法權利,不論上訴理由是否得當,都不能以被告人不服判決或態度不好而在二審判決中加重原判刑罰。
2、僅有被告人一方上訴的案件,二審法院審理後確認應按刑事訴訟法地189條第2款進行改判時,即使原判量刑畸輕,也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罰。
3、僅有被告人一方上訴的案件,二審法院審理後確認應按刑事訴訟法地189條第3款之規定直接改判或發回重審的,在事實查明後,如果沒有變更原判認定的事實,也不應加重被告人的刑罰。同時,二審法院不能借口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而將僅僅是量刑過輕的案件發回重審,指令一審法院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二、上訴不加刑的規定有哪些
1、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訴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訴的被告人的刑罰,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罰。
2、對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只是認定的罪名不當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罰的情況下,可以改變罪名。
3、對被告人實行數罪併罰的,不得加重決定執行的刑罰,也不能在維持原判決決定執行的刑罰不變的情況下,加重數罪中某罪的刑罰。
4、對被告人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不得撤銷原判緩刑或者延長緩刑考驗期。
5、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判處的刑罰畸輕,或者應當適用附加刑而沒有適用的案件,不得撤銷第一審判決,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罰或者適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必須依法改判的,應當在第二審判決、裁定生效後,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
另外,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檢察院只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對其他第一審被告人也不得加重刑罰。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為大家解答的“上訴不加刑是什麼意思”的內容,同時帶來的還有我國關於上訴不加刑的規定,希望可以為你提供一些幫助。刑事案件中,關於上訴不加刑也是有一定限制的,因此不是完全的上訴就不會加刑。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資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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