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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管轄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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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管轄原則是什麼?

人民法院、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檢察院依照相應的法定程序在當事人以及其他與該訴訟行為有關的參與人共同見證的情況的,就當事人相關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訴訟。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刑事訴訟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刑事訴訟的中心內容是解決被追訴者的刑事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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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刑事訴訟管轄確定原則是什麼?

刑事訴訟管轄確定原則是這樣的:

一、劃分刑事訴訟管轄所依據的主要原則有:

(一)有利於準確及時查明案件事實,保證案件質量,實現《刑事訴訟法》的任務;

(二)合理分工,充分發揮各司法機關的職能作用和司法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三)便於訴訟參與人蔘與訴訟活動;

(四)既要分工明確,又要留有餘地,做到原則性靈活性相結合。

二、刑事訴訟管轄具體規定如下:

(一)級別管轄

1、級別管轄的一般原則:

(1)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

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審原則上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2)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

①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

②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③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3)中院管轄的例外規定

除了上述最基本的以外,由於中級人民法院的管轄在法條上體現的略顯複雜,因此筆者在此作一簡單歸納:

①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但是對於第一審刑事案件,依法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不能再指定下級人民法院管轄。

②一人犯數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併案審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屬於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全案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

③人民檢察院認為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後,認為不需要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可以依法審理,不再交基層人民法院審理。

④基層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複雜需要由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判。中級人民法院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同意移送的,應當向基層人民法院下達同意移送決定書,並書面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基層人民法院接到上級人民法院同意移送決定書後,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和當事人,並將起訴材料退回同級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