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上訴不加刑原則的含義

法律1.33W
上訴不加刑原則的含義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上訴不加刑原則的含義

本問題由律師365認證律師粟天羿律師為您解答。

1. 所謂上訴不加刑原則,是指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六條
的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2.
上訴不加刑原則適用的條件和程序:首先,是由被告人獨立提起,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提起,或者人民檢察院依職權為被告人利益提起上訴的案件;其次,在審判程序適用上,根據我國四級兩審終審制的審判制度,只適用於二審程序中;再次,二審合議庭和審理法院在改變刑期和處罰方式時,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3.
上訴不加刑原則適用的例外和限制:第一,人民檢察院的抗訴的案件或刑事自訴人上訴的案件不適用上訴不加刑原則;第二,被二審法院以事實不清或證據不足發回重審的案件不適用上訴不加刑原則;第三,經過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不適用上訴不加刑原則。由此可見,我國的上訴不加刑原則是有條件的不加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