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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派律師可以撤銷法律援助嗎

一、指派律師可以撤銷法律援助嗎?

指派律師可以撤銷法律援助嗎

指派律師就是法律援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二、辯護律師有哪些權利?

1、有依法執行辯護職務受國家法律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個人干涉的權利;

2、有查閲案卷、瞭解案情的權利;

3、有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的權利;

4、有經許可或同意向有關單位、個人調查與取證的權利;

5、有申請延期審理的權利;

6、法庭調查時有發問的權利;

7、有對證人、證言詢問、質證和對證據提出異議的權利;

8、有申請周取新證據的權利;

9、有參加法庭辯論的權利;

10、有拒絕辯護的權利;

11、經被告人同意,有代被告人提出上訴的權利;

12、對於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和偵查人員侵犯公司訴訟權利或有人身侮辱行為的,有提出控告的權利;

13、有獲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抗訴書副本,自訴人的起訴狀、上訴狀副本,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副本等各種訴訟文書副本的權利;

14、有在開庭前3天得到出庭辯護通知書的權利;

根據規定,嫌疑人因為經濟困難或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律師的,只要符合法定條件,比如嫌疑人有可能被判處死刑,案件在社會生活中有較大影響的,人民法院就應該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給犯罪嫌疑人指派律師進行辯護。嫌疑人已經有律師的,就不存在指派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