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指定法律援助律師進行辯護的對象
我國的法律援助制度是由政府設置專門的援助機構,來免費為不能負擔訴訟費用或者面臨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較為專業的法律上的諮詢、代理訴訟等服務。相關法律明確規定,對於部分案件所涉及的當事人,應由法院來指定法律援助。下面就來了解一下人民法院指定法律援助律師進行辯護的對象都有哪些。
一、人民法院指定法律援助律師進行辯護的對象:
1、具有盲、聾、啞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不需要盲、聾、啞同時具備,只要具備其中一項即可,如果沒有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這裏的盲、聾、啞人是指,盲,必須是雙目失明。聾,兩隻耳朵都聽不見聲音。啞,不能説話。這些生理上的缺陷,給行為人帶來了困難或者障礙,不可能和正常人一樣認識問題和識別事物,所以人民法院必須指定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2、開庭審理時不滿18週歲的。就是按公曆計算,年齡未滿18週歲,如果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因為未成年人正在生長、發育階段,智力發育還不夠完善,社會知識少,還不具有完全識別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同時,也缺乏依法保護自己訴訟權利的意識。由於未成年人處於這樣一個特殊的時期,法律這樣規定,也是充分保障其權利的具體體現。
3、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人,如果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如果人民法院在審判過程中,發現根據案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律師的,應當休庭,為被告人指定辯護律師。為什麼這樣做呢?因為,死刑是我國處刑中最重的一種刑罰。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一旦執行了死刑,事後發現了錯誤也是沒法挽回的,因此,必須慎重對待死刑,讓被告人充分地行使自己的辯護權。這也充分地體現了我國對於重刑犯的特殊保護。
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對於一般的指定辯護,當事人可以拒絕接受援助,由其自身進行辯護,但是隻有兩次拒絕的機會,對於強制性的指定辯護,當事人只有一次拒絕的權利,沒辦法拒絕第二次指定的援助律師為其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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