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辯護委託規定有哪些?
委託辯護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為維護其合法權益,依法委託律師或者其他公民協助進行辯護。我國刑事訴訟法在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辯護權的同時,還賦予其可以委託辯護人幫助其進行辯護的權利。那刑事訴訟法辯護委託規定有哪些?下面小編就詳細介紹相關內容。
刑事訴訟法第32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這種辯護權的設立和行使,其任務和目的是為了反駁控訴,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有利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見,論證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或者應當從輕、減輕、免除處罰。現代辯護制度在刑事訴訟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意義:
1、辯護是現代刑事訴訟的重要職能之一,刑事訴訟的進行依賴於控訴、辯護、審判三種職能交互作用,三者相輔相成,共同推動刑事訴訟的進程。
2、在刑事訴訟中,辯護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基本的一項訴權,訴訟中的其他權利皆由辯護權而產生,或者密切相關,如申請回避權、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權利等。
3、辯護貫穿於訴訟整個過程,自刑事訴訟啟動時起至審判結束之前,不僅可以自行行使辯護權,還可以委託律師或者其他辯護人進行辯護,對偵控機關的控訴進行反駁和辯解,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有效地行使自己在刑事訴訟中的各項訴訟權利。
4、辯護制度在訴訟中的意義,一是制約偵、控、審活動,有利於公安司法機關客觀、全面瞭解案情、正確適用法律,保證案件質量;二是表現了訴訟的公正和民主,有利於充分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和訴訟權利,以便充分發揮辯護的作用,是刑事訴訟民主化的重要表現。
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二條(自行辯護與委託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
1、律師;
2、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法院執行解釋》第三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過程中,應當充分保證被告人行使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辯護權利。
但下列人員不得被委託擔任辯護人:
(一)被宣告緩刑和刑罰尚未執行完畢的人;
(二)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現職人員;
(五)本院的人民陪審員;
(六)與本案審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人;
(七)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
前款第(四)、(五)、(六)、(七)項規定的人員,如果是被告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由被告人委託擔任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
從上述內容可以知道犯罪嫌疑人的委託辯護權是為了正確審理案件,最大限度的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刑事訴訟法辯護委託規定詳細的規定可審理的過程以及相關事宜,就是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充分體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想了解更多法律知識或者有任何疑問,詳情請諮詢本站專業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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