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的訴訟參與人是指哪些
一、刑事訴訟法的訴訟參與人是指哪些?
刑事訴訟參與人是指在刑事訴訟活動中除偵查、檢察、審判機關工作人員以外參加刑事訴訟活動,依法享有一定的訴訟權利,承擔一定的訴訟義務的人員。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訴訟參與人主要包括: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依據訴訟參與人同案件的利害關係不同,可以將訴訟參與人分為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兩類。
根據現行相關法律規定,在刑事訴訟被告人享有以下主要訴訟權利 :
1、運用本民族的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2、有獲得辯護的權利。
3、申請回避的權利。
4、對於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的訴訟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權提出控告。
5、未經法院依法判決,任何人不得被確定有罪。
6、有權參與法庭審理,有權瞭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
7、有進行最後陳述的權利。
8、有權對一審判決、裁定提起上訴,對於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權提出申訴。
二、刑事案件作出判決的時間是多久?
(一)審查期限
人民法院對於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決定是否受理,應當在七日內審查完畢。對於人民檢察院建議按簡易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決定是否受理,應當在三日內審查完畢。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的期限,計入人民法院的審理期限。
(二)公訴案件審理期限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三)自訴案件審理期限
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後六個月以內宣判。
(四)適用簡易程序案件審理期限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五)適用審判監督程序案件審理期限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
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判抗訴的案件,審理期限適用前款規定;對需要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自接受抗訴之日起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下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期限適用前款規定。
刑事案件當中除司法機關的這些工作人員之外的其他人,和案件相關的,可以參與刑事訴訟的都屬於訴訟參與人。但是,類似於證人和翻譯人員在刑事案件的訴訟活動當中所起到的作用,和享有的權利肯定是有差別的。刑事訴訟活動開始之後,所有的訴訟參與人都要遵守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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