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偵查階段不移送的條件是什麼?
一、立案偵查階段不移送的條件是什麼?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如果案件事實清楚、證據不確實、充分,並且不夠追究刑事責任,就不具備移送條件。刑事案件已經立案,一直不移交到檢察院,主要是案件沒有偵查終結,或者證據不足。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二、公安機關在什麼情況下立案?
1、有犯罪事實
有犯罪事實,是指客觀上存在着某種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這是立案的首要條件。如果沒有犯罪事實存在,也就談不到立案的問題了。有犯罪事實,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
(1)要立案追究的,必須是依照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行為。根據刑法的規定,犯罪行為是指觸犯刑律的、應受刑罰處罰的危害社會的行為。
(2)要有一定的事實材料證明犯罪事實確已發生。所謂確已發生就是指犯罪事實確已存在,包括犯罪行為已經實施、正在實施和預備犯罪。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是指依法應當追究犯罪行為人的刑事責任。這是立案必須具備的另一個條件。只有存在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才具有立案的價值。只有當有犯罪事實發生,並且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時,才有必要而且應當立案。
綜上所述,公安機關對刑事案件立案後,下面環節就是刑事偵查,期限在一到兩個月左右。如果尚不能確定犯罪事實,證據不充分不能定罪的,則不符合移送檢察院的條件,這種情況下,辦案人員會繼續偵查,一旦羈押期限屆滿,則需要先對當事人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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