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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審查起訴補充偵查以幾次為限

法律2.36W
在審查起訴補充偵查以幾次為限

人民法院、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檢察院依照相應的法定程序在當事人以及其他與該訴訟行為有關的參與人共同見證的情況的,就當事人相關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訴訟。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刑事訴訟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刑事訴訟的中心內容是解決被追訴者的刑事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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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起訴補充偵查以多少次為限

審查起訴有兩次補充偵查的機會。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2款的規定,補充偵查有兩種形式:一種是由人民檢察院退回公安機關進行。這種形式一般適用於主要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了重要犯罪事實及應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案犯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對需要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製作《退回補充偵查決定書》,寫明退查的理由和需要補充查明的具體事項及要求。

另一種是由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這種方式一般適用於只有某些次要的犯罪事實、情節不清,證據不足,公安機關偵查活動中有違法情況,在認定事實和證據上與公安機關有較大分歧或者已經退查過但仍未查清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