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有管轄權轉移嗎
一、最新的刑訴有管轄權轉移嗎?
1、刑事案件有管轄權轉移,《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複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但刑事訴訟為了保證被告人的權利,規定只能向上轉移管轄權,而不得向下級人民法院轉移。如檢察院認為某案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而向中院提起公訴,中級法院審理後認為不會判處無期或死刑的,不得再退回基層人民法院。
2、管轄權轉移的條件
1)進行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對案件有管轄權;
2)移送應當有必要有實際意義;
3)移送應當在隸屬的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進行;
4)移送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決定或同意。
二、一審刑事案件審理時間一般是多久?
一審法院的正常審理期限(一般為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例外)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案件常見的審限應當在三至六個月。
刑事案件中管轄權的轉移其實也是下級法院轉交給上級法院來審理的,而且管轄權的轉移也是因為基層人民法院認為對這件形式案件沒有管轄權。不過,刑事法院作出的對管轄權轉移的這種決定,一定是和案情有關的,對這種決定犯罪嫌疑人很難改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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