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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宅基地建度假村

法律2.14W
耕地宅基地建度假村
耕地宅基地建度假村有什麼制度規定嗎?
第十二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使用宅基地: (一)農村村民因結婚等原因(包括男到女家落户),原有宅基地不能解決住房確需分户的; 第十五條 農村村民建住宅,由符合建房條件的農村村民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用地申請,經村民會議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討論同意,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報市國土資源部門審核,由市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