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移送管轄也沒有管轄權嗎?
1.前提不同,移送管轄的情況下,最先受理案件的法院沒有管轄權,而管轄權轉移是將有管轄權的案件交給沒有管轄權的法院;
2.客體對象不同,移送管轄移送的是具體案件,而管轄權轉移是轉移具體案件和管轄權;
3.是否需要上級批准,移送管轄不需要經過上級法院批准,只要人民法院發展對受理的案件沒有管轄權,就應當移送到有管轄權的法院,但受移送的法院認為被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就應當報請上級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而管轄權轉移,只要上級人民法院確有必要將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法院審理的,就應當報請其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4.適用範圍不同,移送管轄適用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而管轄權轉移只適用於級別管轄;
5.移動方向不同,移送管轄在平級法院間發生,特殊情況下發生在上下級法院之間,而管轄權轉移發生在 上下級法院之間;
6.程序後果不同,移送管轄發生錯誤,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而管轄權轉移發生錯誤則會被直接撤銷;
7.實質意義不同,移送管轄在於糾錯,而管轄權轉移是級別管轄的微調和變通。
二、管轄權的內容
1、管轄權通常是指一個國家在規定和實施其權利和義務以及在管理自然人和法人的行為等方面的法律權力。國際法的一個重要問題就是準確劃分國家間對某些問題的管轄權,從而維護一個國家的獨立和主權平等。
2、法院要對案件具有管轄權,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即法院對所涉案件具有“標的物管轄權”(Subject Matter Jurisdiction),即法院具有審理該類型的案件的權力,同時,法院還需對案件當事人具有“個人管轄權”(Personal Jurisdiction),即法院具有對訴訟中涉及的當事人作出影響其權利義務的裁決的權力。
3、指定管轄是指上級行政機關以決定的方式指定下一級行政機關對某一行政處罰行使管轄權。指定管轄實際上也是賦予行政機關在處罰管轄上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以適應各種錯綜複雜的處罰情況。它對解決目前處罰管轄存在的重複管轄或者空白等問題很有意義。
4、上級機關指定一級機關對某一處罰行使管轄權,是一種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行為,具有行政行為一般特點,適用行政行為的一般規則,因此,指定應以書面方式進行。按行政行為的程序作出指定的決定。也就説,上級機關行使指定權時,要依法作出指定決定,製作指定決定書。否則,難以分清決定者與被指定者的責任,也使被指定者行使管轄權失去法定依據。
在我國管轄權是管轄權,管轄移送是管轄移送,兩者的區別是很大的。管轄移送是沒有管轄權的,管轄移送僅僅只是移送對應的案件內容,並沒將其管轄權轉移,所以不存在管轄權。針對管轄權的內容,相關法律條例也作出了明確的解讀,就是為了方便大家後期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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