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移轉於移送管轄的區別主要是什麼?
一、管轄權移轉於移送管轄的區別主要是什麼?
管轄權的轉移和移送管轄雖然都是將行政案件由一個人民法院轉給另一個人民法院,但二者有實質的區別:
1、管轄權的轉移是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將行政案件的管轄權轉移給本無管轄權的法院,其轉移的是行政案件的管轄權;而移送管轄則是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把不屬於自己管轄但已受理的行政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其移送的不是管轄權也不可能是管轄權,而只是行政案件。
2、管轄權的轉移只能在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進行;移送管轄一般是在同級異地人民法院之間進行,也可以在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進行。
3、管轄權轉移應經上級人民法院決定或同意,否則不得轉移。下級人民法院只能提出管轄權轉移的建議;移送管轄則不需要經過其他人民法院的決定或同意。
二、普通民事糾紛案件管轄法院怎麼確定?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級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2、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3、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4、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綜上所述,移送管轄和管轄權轉移雖然都導致受理法院變更,但是兩者也有區別。移送管轄發生在同級法院之間,而管轄權轉移則是自上而下的行為。管轄權轉移的是案件的管轄權,移送管轄是案件本身。如當事人對法院管轄不服,自己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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