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管轄和管轄權轉移的區別有哪些
一、管轄權轉移與移送管轄的區別有哪些?
1、前提不同,管轄權轉移由上級法院決定或者同意,而移送管轄無須接受移送法院的同意;
2、對象不同,管轄權轉移的是管轄權,而移送管轄移送的是案件;
3、法院不同,管轄權轉移從有管轄權的法院到無管轄權的法院,而移送管轄則正好相反;
4、級別不同,管轄權轉移是在上下級法院之間,而移送管轄可以在同級法院也可以在上下級法院之間;
5、作用不同,管轄權轉移是對級別管轄的補充和變通,而移送管轄主要是糾正錯誤。
6、發生原因不同,管轄權轉移是為了解決不便於審理;案情複雜,涉及面廣、受訴法院審理有困難,移送管轄是因受理案件的法院沒有管轄權。
二、移送管轄的適用範圍
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移送管轄的適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管轄的,不存在移送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依法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才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
三、刑事訴訟的審判管轄有哪些?
刑事訴訟中的審判管轄,是指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的職權範圍,包括各級人民法院之間、普通人民法院與專門人民法院之間以及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在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上的權限劃分。
根據我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人民法院除設有最高人民法院作為國家的最高審判機關外,還設有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又分為: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與人民法院的設置相適應,刑事案件的審判管轄分為級別管轄、地區管轄和專門管轄。
級別管轄
級別管轄,是指各級人民法院之間在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上的權限分工。
①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19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可見,基,層人民法院是普通刑事案件第一審的基本審級,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審原則上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基層人民法院分佈地區廣,數量也最多,最接近犯罪地,也最接近人民羣眾。
②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20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③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21條規定:“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④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22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是全國的最高審判機關,除核准死刑案件外,由最高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審判的刑事案件應當是極個別的,在全國範圍內具有重大影響的、性質、情節都特別嚴重的刑事案件。
以上就是對管轄權轉移與移送管轄的區別有哪些的相關解釋。刑事訴訟的審判管轄有對不同級別法院的管轄、以及對不同地區分塊的管轄,以及對特定領域專門的管轄。設立出相關的審判管轄,是為了更好的區分不同法院的案件審判權,從而清楚的劃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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