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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回補充偵查規定有哪些?

一、退回補充偵查規定有哪些?

退回補充偵查規定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説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第一百七十條: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監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 對於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已採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動解除。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拘留後的十日以內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人民檢察院決定採取強制措施的期間不計入審查起訴期限。

第一百七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説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要注意的是,檢察院決定自行偵查的,法律沒有賦予其額外的期限,應當在審查起訴期限內偵查完畢。

二、法庭審理階段的補充偵查

根據《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二百二十六條第1款與第2款規定,合議庭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節,而起訴和移送的證據材料中沒有這方面的證據材料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移送。審理期間,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線索的,法院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

根據《高檢規則》第460規定,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人民法院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審查有關理由,並做出是否補充偵查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同意的,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就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依法作出裁判。

對於補充偵查的相關情況,是屬於正常的司法審理程序,司法機關為了對訴訟案件進行準確的認定,必須對相關情況進行深入的調查取證和審查認定,對相關情況不清楚的,必須退回在明確認定後,才可以按照規定的程序來 進行判罰處理。

標籤:退回 補充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