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釋放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時代不斷髮展變化,法律也為了適應社會的發展而不斷進行修正,刑事訴訟法是我國針對刑事案件、規範刑事訴訟過程而設立的一部法律,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應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觸犯刑法的人員採取措施,同時也存在一些特殊情況,那麼刑事訴訟法釋放的法律依據有哪些呢?下面請聽小編詳細介紹。
釋放法律依據:
1、刑事拘留後因證據不足釋放的,可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六條。
2、因情節顯著輕微,不構成犯罪或不追究刑事責任的,可適用《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
3、刑事拘留期限屆滿,因偵查需要變更為其他刑事強制措施的,可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
4、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而釋放的,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三款。
5、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並撤銷案件的,解除刑事強制措施時可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
6、只有確係採取強制措施不當,需要撤銷和變更的,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96條,一般情況下應當儘量避免使用第九十六條。
7、《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複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8、《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於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於經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9、《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被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綜上所述,刑事訴訟法釋放的法律依據主要是證據不足、不構成犯罪或不追究刑事責任、變更為其他強制措施、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等情況,法律是公正的,不會冤枉一個好人,也不會放棄懲罰一個犯罪的人,其存在是為了維護世間的公正與法制。如果還有相關疑問,可以諮詢本站網站的在線律師,我們將為您提供最詳細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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