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刑訴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刑訴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已於2012年1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5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為正確理解和適用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結合人民法院審判工作實際,制定本解釋。
二、主要內容
第一條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⒈侮辱、誹謗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
⒋侵佔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
(二)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傷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的);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的);
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的);
⒌遺棄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的);
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一節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⒎侵犯知識產權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⒏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本項規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其中證據不足、可以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且有證據證明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對刑訴法進行司法解釋的文件或者材料比較多,但比較權威的還是這個司法解釋。主要對刑訴法的判決情況或者判決依據進行了明確和規定,讓司法機關再對案件判罰的時候可以進行法律界定,避免出現違法判罰導致判決無效,或者判決錯誤的現象發現,司法機關應當遵守相關規定進行合法的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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