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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賠償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刑事賠償法律依據是什麼?

刑事賠償法律依據是什麼?

刑事賠償法律依據是《國家賠償法》。滿足國家賠償條件的進行申請國家賠償,只有在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才有依照《國家賠償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包括: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國家賠償法》規定的侵犯人身權、或財產權情形時;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法定的侵犯人身權或財產權的情形之一時。

二、申請賠償的流程是什麼?

(1)提出賠償請求,要求賠償應當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載明受害人的自然狀況、具體的要求、根據和理由;

(2)合議。無論是行政判庭,還是賠償委員會,都採取合議的方式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審理案件;

(3)作出是否賠償的裁決。賠償委員會作出賠償決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決定,必須執行,行政訴訟中的賠償判決,則依行政訴訟法規定的程序,當事人有權上訴。

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國家賠償是以行政或司法機關違法為前提。賠償又分刑事賠償和行政賠償,在國家賠償法中設置了不同的程序。

刑事賠償主要是司法機關在司法活動中違法,給當事人造成侵害。其賠償程序的初始得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確認申請,要求賠償義務機關確認其行為違法。確認違法有多種形式,如錯判、錯拘、錯捕等,這些明顯錯案的,實際已經確認違法,不需要再走確認程序。不明顯的,或當事人認為是違法,但需要行政或司法機關確認的,則需經行政或司法機關確認,確認的期限是60日。

對確認有異議的,按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只能“申訴”,也就是進入了“程序”。一旦該機關確認自己行為不違法,就永遠走不進賠償的實體中了。這也是現行國家賠償法的缺憾,故被人們稱為“不賠法”。對確認違法的,才可進一步提出國家賠償申請。賠償義務機關收到賠償申請後二個月內,應當作出賠償決定。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複議機關收到複議申請後二個月內作出複議決定。

刑事賠償是我們國家賠償當中的一個非常重要的那一種,只要當事人符合國家賠償的條件,就可以向賠償機關提出申請,並且賠償義務機關作出的決定,如果當事人不滿意的話,還可以再次申請複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