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雙份賠償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中雙份賠償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中雙份賠償的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定,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工傷保險關係與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關係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從性質上看,工傷保險是對商業保險的一種提升,屬於社會保險範疇,與私權救濟性質的民事賠償責任有着根本差別。在商業保險中人身傷害允許雙重賠償,如果勞動者遭受工傷,是由於交通事故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賠償責任。
《工傷保險條例》並未規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賠償,就不再支付相應工傷待遇”,因而,勞動者完全可以既依《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又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獲得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即工傷待遇和交通事故賠償可以兼得。
二、屬於交通事故工傷的情形都有哪些?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對“上下班途中”的規定進行了細化。
《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明確: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 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3、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4、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一般的交通事故是絕對不可能獲得雙份賠償的,關於雙份賠償的就是因為交通事故被認定成了工傷,但也不是所有的賠償項目都能獲得雙份賠償,比如在住院期間,職工有享受停工留薪待遇的,肇事者就可以不再支付誤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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