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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條件國家賠償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刑事拘留條件國家賠償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現實生活中,存在一些錯誤的刑事拘留導致當事人的利益受損,對於這類情形,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符合刑事拘留條件國家賠償。根據法定的國家賠償的程序提出申請,有關部門接到申請,審核通過以後就會按照標準做出賠償。但是需要滿足什麼樣的條件才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呢,具體的內容可以到本文進行詳細的瞭解。

一、刑事拘留條件國家賠償的法律依據

《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四)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第十八條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二)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刑事拘留37天被釋放,應該是被取保候審。取保候審,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二、違法刑事拘留的國家賠償時間如何起算

我國《國家賠償法》對國家賠償的起賠時間有明確規定:

第三十七條 賠償費用列入各級財政預算。

賠償請求人憑生效的判決書、複議決定書、賠償決定書或者調解書,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支付賠償金。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支付賠償金申請之日起七日內,依照預算管理權限向有關的財政部門提出支付申請。財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支付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賠償金。

對於未超期的羈押時限是否計入賠償天數的問題,新國家賠償法沒有明確規定。比如,偵查人員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李某採取了刑事拘留措施,合法拘留羈押期限為37天,但在第38天時偵查機關發現犯罪嫌疑人並非李某,遂對李某作出撤銷案件的處理。

假如李某提起國家賠償,那麼賠償天數是38天還是1天?針對此問題,有兩種處理意見,一種認為應當從羈押之日起計算賠償天數,另一種認為合法羈押期限不應計入賠償天數。

從國家賠償法的性質看,它是一部受害人的權益救濟法,救濟權益的宗旨決定了不論職權行為違法還是合法,只要發生了實際損害後果,受害人就有權獲得賠償。從受害人的角度講,全部的羈押過程都對其造成了人身權的損害,因此國家必須對羈押全過程承擔責任。

將賠償天數從超期之日起算的觀點還是將刑事拘留羈押期限劃分為合法期限和違法期限,認為合法的羈押期限不應賠償,而沒有從受害人遭受實際損害的結果出發考慮問題,不符合有條件結果責任的核心內涵和國家賠償法的立法宗旨。

經過本文的詳細介紹,大家對於刑事拘留條件國家賠償的內容應該有了一定的瞭解。只要是遭受到不合法的刑事拘留的,就可以依法申請國家賠償,賠償因拘留造成的個人的損失。這也是確保司法公平公正的必要手段,防止出現冤假錯案,導致社會不公,國家出台了國家賠償法,其實也是一種保障機制,確保大家的利益得到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