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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車事故賠償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動車事故賠償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動車事故賠償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動車事故賠償的法律依據是《侵權責任法》、最高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等。動車事故賠償,可提起合同之訴與侵權之訴,區別在於舉證責任大小和有無精神損害賠償。在賠償規定上,應優先適用《鐵路法》,但《鐵路法》沒有規定限額賠償,而國務院的《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的限額賠償,不應適用。

二、具體情況

1.本事故不適用國務院《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的限額賠償

在賠償規定上,《鐵路法》與《侵權責任法》特別法與普通法的關係,應優先適用《鐵路法》,但《鐵路法》沒有規定限額賠償,而國務院的《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的限額賠償,不應適用。理由有四:

(1)作為上位法的《鐵路法》沒有規定限額賠償,但作為下位法的《條例》作出限額規定,是行政法規僭越了法律,根據《立法法》的相關規定,是無效條款。

(2)《條例》的限額規定,與基本法《侵權責任法》的全額賠償牴觸而無效。《侵權責任法》確定的原則是全額賠償,限額賠償必須有法律的特別規定,譬如航空的限額賠償,是由《航空法》授權國務院規定的,海事限額賠償是《海商法》直接規定的。

(3)《條例》作為行政法規,只能規定行政管理,而不應該侵入司法領域,規定賠償數額。司法實踐中,類似的醫療事故、學校傷害事故的行政賠償規定,都已不被法院採用,法院適用的是最高法院規定的人身損害賠償標準

(4)限額賠償15萬,比道路交通事故和航空事故賠償都低很多,體現了鐵路部門利益,很不公平。

2.關於雷擊不是不可抗力

鐵路運行中經常碰到雷擊,其設備應該滿足避雷要求,故雷擊不是不可抗力。

3.事故賠償可以統一適用上海死亡賠償金標準,即63.676萬元

(1)《侵權責任法》第17條規定:“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故本事故農村户口與城鎮户口遇難者的事故賠償,可以同一標準,而不是區別對待。

(2)最高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9條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村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事故賠償適用受訴地法院地標準。

(3)《民事訴訟法》第29條“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温州事故發生在浙江,被告上海鐵路局註冊在上海,因此浙江鐵路法院和上海鐵路法院都有權管轄,在浙江起訴的是適用浙江標準,上海起訴的適用上海的標準。兩個標準是上海高(63.676萬元),浙江低(54.718萬元),差額(8.958萬元),因此當事人一般會選擇在上海訴訟,適用上海標準。

4.關於精神損害賠償金的數額,由法院酌定

《侵權責任法》以及《最高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沒有規定具體的賠償數額。司法實踐中,精神損害賠償一般最高賠償5萬,情況特殊的最高賠償10萬。

5.關於被撫養人生活費,法律適用存在爭議

最高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四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侵權責任法審理民事糾紛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扶養人的,應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將被扶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 對於“計入”的理解有分歧:一種意見是,撫養費是不再單獨賠償,死亡賠償金已包括之。另一種意見認為,只是不單獨作為賠償項目,而是加到死亡賠償金中去。因此,有待於司法實踐的明確。

6.關於共同侵權

上海鐵路局聲稱,因信號設備缺陷引發動車事故的,如果情況屬實,則設備生產商與與使用人鐵路局是共同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動車事故的賠償鑑定應當在司法機關進行嚴格的事故案件認證之後才能得出結論,一般情況下,本着誰出問題誰負責的原則,如果是電子系統的問題,則電子系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是運輸系統的問題,則運輸系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需要注意的是,保險公司應當在賠償問題上發生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