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賠償程序是怎麼樣的?
一、刑事賠償程序是怎麼樣的?
1、刑事賠償義務機關處理程序:
刑事賠償義務機關處理賠償,以侵權行為的違法性已經確認為前提。這一點與行政賠償的單獨提起的程序相同。
刑事賠償義務機關處理程序有以下內容:
(1)如果有兩個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人可以向任何一個提出賠償請求。
(2)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在收到賠償請求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決定,逾期不作決定或者請求人對賠償決定不服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30日或者收到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
2、刑事賠償複議程序:
這一程序不適用於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的情況。
(1)刑事賠償複議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
(2)刑事賠償複議應當自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複議決定,賠償請求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或複議機關逾期不作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或自複議決定期限屆滿之日起30日內,向與複議機關所在地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賠償請求。
3、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的決定程序:
(1)設置:中級以上人民法院設置賠償委員會,賠償委員會由3至7名審判人員組成。
(2)管轄:刑事賠償複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管轄,如果賠償義務機關為人民法院的,則由其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管轄。
(3)處理程序:是一種非訴程序,應自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賠償決定,決定為終局決定,一經作出,即產生法律效力,必須執行。
二、刑事賠償的賠償範圍是什麼?
《國家賠償法》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了刑事賠償的範圍:
(1)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
(2)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
(3)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4)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6)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7)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國家賠償法》第十八條同時規定了國家不承擔刑事賠償責任的幾種情形: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2)依照刑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3)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4)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5)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6)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現實生活中,刑事訴訟處理過程當中,可能有一些工作人員存在一些違法行為,導致當事人的利益遭受到損害,此時是可以申請國家賠償的。具體的程序首先是由當事人自己提出申請,然後由賠償義務機關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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